龙岩市就业政策汇编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8-05-11       341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扶持政策


  (一)推行创业教育


  享受标准:一是在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龙岩技师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二是市财政每年从市级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大中专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与指导以及大众创业技能培训。


  (二)支持调换专业


  享受标准:在本科三、四年级,专科二、 三年级,在符合转专业条件下,允许学生根据紧缺产业的人才需求转专业或调整专业方向,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三)推行现代学徒制


  享受标准: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具体的标准依照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四)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享受标准:我市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按照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实习补贴。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及毕业后扶持政策


  (一)就业扶持相关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标准:市内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2.就业见习补贴

  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参加“三支一扶”项目学生服务期间待遇

  高校毕业生招募到农村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在两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自2017年起,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4.参加“三支一扶”项目学生服务期满待遇

  (1)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自然减员空岗,可用于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省、市、县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核准相关手续。各地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设置“专门岗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招考,或按规定采取“考核聘用”等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5)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模式:(1)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岩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三)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四)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2. 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资助)

  享受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岩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3.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享受标准: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4.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税费减免

  享受标准:(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减免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6.支持返乡创业

  享受标准:(1)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产能区内规模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2)每年扶持100个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创业。对回乡从事农业创业和发展农村电商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列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标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8. 网络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享受标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一)创业大本营


  鼓励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利用现有产学研合作基地、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等,设立公益性创业大本营。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 吸纳创业主体超过 20 户以上的,给予每个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加快推进在龙岩学院设立龙岩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在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设立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在市妇女儿童中心设立巾帼创业家园。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四、放宽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商事登记改革措施,推行企业设立“一表申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


  五、《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办法


  发放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各类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个体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直接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包含: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打印表格,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持证享受优惠政策:持证处于失业状态并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