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调整就业申请书》的通知
闽人发[2006]17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高等学校,各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做好毕业生就业登记、就业方案审核和就业统计等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调整就业申请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申请书》,具体式样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现将《协议书》和《申请书》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协议书》和《申请书》的适用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适用于省属和设区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用,部属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可使用此《协议书》;《申请书》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整就业手续之用。
二、关于《协议书》和《申请书》的印制、申领和补发
《协议书》由福建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司有关要求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全省统一编号,复印无效。具体申领办法另行通知。《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发,但因遗失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补发的,由毕业生所在院校核实确认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补发。《申请书》由福建省人事厅制定式样,一式两份,可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址:http://www.fjbys.gov.cn)下载中心下载,复印有效。
三、关于《协议书》和《申请书》的签订和审核
《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各执一份。《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报人事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报教育部门),逾期不报的,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和高校有权不予办理就业登记审核和报到证签发手续。毕业生申请调整就业,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经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署意见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整就业手续。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协议书》或《申请书》中各项内容,确认填写内容是否准确规范。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和普通高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重新修改或签订。
在启用新版《协议书》和《申请书》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与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联系。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591―87565225,87622361,87567039(传真)
联系人:苏武、舒涛
网址: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www.fjbys.gov.cn)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