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1       4


    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该市将采取多项措施鼓励企业多吸纳毕业生。自通知执行之日起3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此外,通知还规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3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创业资助。

    同时,该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将在1年内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县(市)区级见习基地80家,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落实好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

    根据通知,该市将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以迁回原籍。吸引优秀师范类、医学类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优秀师范类、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现场面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到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就业。(福州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