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申请的相关规定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1       304

事项名称: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申报审批类
 
办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或公安分局 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户政处):203430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申办条件: 
   1. 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2. 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
 
申办材料: 
一、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 
    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 
    2.本人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家庭户口簿); 
    3.本人身份证; 
    4.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5.单位报到证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具人事关系所属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关系证明或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应提供社区集体户口簿首页。 

二、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的: 
    1.市人事局签有“厦门生源待就业”字样代笔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的入户证明信; 
    3.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凭集体户口页); 
    4.本人身份证; 
    5.家庭户口本。 
    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移户口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的: 
    1.市人事、教育部门签发《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2.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还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需入户地派出所在《登记表》的入户地址栏签章;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应提供社区集体户口簿首页; 
    3.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报到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办理流程 
    1.凭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填写《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2.市人事局在报到证上签章,在《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上签章; 
    3.市人事局通过金宏网传输该毕业生办理准予迁入手续以及介绍落户的信息; 
    4.凭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5.毕业生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户口在省内直接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毕业生迁出户口后,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备齐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落户需要的资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凭上述所需材料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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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