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求职小心莫成“义工”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5       1


    大四实习时就在一家 I T公司工作的小李,最近被公司以“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为由辞退了。在半年多时间里,小李每月只拿500元的试用期工资,而工作量是普通员工的两倍。小李觉得自己几乎是在白干。 

  以职场惯例看,对新录用人员设置一定的试用期限也属正常。可是,面对大学生们超乎寻常的求职热情,试用期竟成了企业节约人力成本的借口。 

  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向记者透露,该公司每年都要试用10多个大学毕业生,其中留下的只有两三个。不是落选的人差距有多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钱。公司还抓住了学生急于表现的心理,交给学生们超出普通工作人员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 

  究竟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企业惯例三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据该部门人士介绍,多数企业提出的三个月试用期其实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关于“试用”,劳动法规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到底怎么计算试用期呢?毕业生首先需要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三个概念,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对自己劳动权益的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