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机关公务员2007年《申论》考试大纲变化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5       40


    刚刚公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往年基本情况大体相同,但显现出一些变化。 
    
    在《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中,规定了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方式:“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 2006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2007年的大纲与2006年的大纲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词语顺序上做了调换。都规定了组织考试的部门、考试录用人员的岗位级别、任职类型。但2007的大纲的这句话是严格按照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表述的,充分显示了人事部门贯彻依法治国的决心。 
   
    在《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中,规定了考试的性质:“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进行的面向社会的、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请大家注意,这次明确地提出公务员考试划是竞争性考试,而不是资格性考试,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考试,不是到达一定水平就可录用的考试。这项规定,比2006年的大纲规定得更明确、更准确。2006年大纲规定“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2006年只说是针对性考试,但没有说是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预示着报考条件将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限制性条件将进一步减少,特别是带有性别、年龄、工作经验、专业、学位等要求的歧视性条件将尽最大可能的删除。 

    在《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测试目标。相比往年都更详细。“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针对所有报考者进行的考试。通过测查报考者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在这里,明确提出“根据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能力” 。 

    “通过测查报考者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报考者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呢?在《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主要是以下九种。 

    政治鉴别能力,即有相应的政治理论功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非分明;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判断形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能力,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制观念;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