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5       77


    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学〔2005〕33号
    关于做好2006年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全校各单位:
    2006年我校预计将有6151名毕业生,其中研究生2272人(博士433人,硕士1839人),本科生3765人,高职114人,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福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2006年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的方针和原则
    (一)根据国家现行规定,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2006年的毕业生原则上仍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
    (三)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二、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方案、毕业生派遣等四个阶段。
    (一)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严格把好推荐关和审核关。各单位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毕业生应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厦门大学2006届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的复印件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推荐表》是学校证明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和用人单位到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审批入户手续的凭证,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写。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推荐表》原件。
    (2)各级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应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生优荐。
    (3)已被确定免试读研的毕业生,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4)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与其它单位签订协议。
    2、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要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经学校审核签字后,即成为制定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每个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复制、涂改、转借、挪用无效。
    3、《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原就业协议签订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协议,毕业生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它就业相关手续。
    4、毕业生如需申请补办《推荐表》、《协议书》,应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如无异议方予以补办。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5、各学院(研究院)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就业工作程序指导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及就业工作不受干扰。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实习为借口,拒签或缓签协议;毕业生不得以试用、实习为借口,影响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
    (二)就业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l、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2、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就业,按边远省区的相关政策执行。优秀毕业生可不受生源地限制,优生优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边远省区指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贵州、广西、云南、西藏。
    3、为了鼓励应届毕业生自愿服务西部地区和我省贫困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开拓创业、锻炼成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配套奖励办法:
    (1)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正式批准成为志愿者,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优惠政策外,学校给予以下配套奖励办法:已获得校内贷学金的本、专科特困生免还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学校免收服务费,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2)毕业生参加“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八闽贫困地区计划”,正式批准成为志愿者,除可享受福建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优惠政策外,学校给予以下配套奖励办法:已获得校内贷学金的本、专科特困生免还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元。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学校免收服务费,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3)学校支持和鼓励应届毕业生到新疆、西藏、甘肃、陕西、宁夏、青海、四川、贵州、重庆、广西、云南、内蒙等十二个西部省市就业。学校对正式到西部省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以下配套奖励办法:已获得校内贷学金的本、专科特困生免还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非西部生源自愿到西部省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西部生源自愿到西部省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元。
    4、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给予指导和帮助。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其所创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给予1000元或3000元的奖励。
    5、师范类毕业生按当年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6、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专升本的毕业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取得录取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7、凡经学校统一组织择优推荐,且事先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到国家政府机构和军队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8、为保证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毕业生如就读高学历(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在向用人单位呈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院公章)后,已签定的就业协议自动解除,毕业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9、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不进行体检而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10、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需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11、凡属肄业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派遣工作开始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12、毕业生就业方案经教育部审核下达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在规定时间内,征得原用人单位和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持新接收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的接收函,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在福建省内调整的,直接由地、市之间审批和办理改派手续。跨省区调整的,由学校将有关材料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13、福建省外生源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和户口寄存在学校两年,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两年后若仍未落实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对于将档案和户口寄存在学校的福建省外生源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只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若需办理与就业无关的手续时一律将寄存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办理。
    14、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应届毕业生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方予以开具报到证。我校《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2005〕18号)规定,学校于每年的6月、9月、12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毕业研究生学位资格,据此实际情况,学校分批为获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办理报到证相关手续。
    三、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制定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意见,组织、领导、检查就业工作及就业方案的执行。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组织校内供需见面会、收集发布需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制订就业方案、组织派遣并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调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的关系,做好就业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组织要注重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积极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学校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广播电台、校刊等宣传媒介,开辟毕业生就业指导专栏,结合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讲座及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
    (三)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校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办事,满腔热情地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和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家长馈赠的礼金礼品和吃请。对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或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对扰乱学校毕业生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将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本意见由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大学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意见
    
    主送: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05-11-08印发
    
    附件:厦门大学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