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5       58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今明两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落实,提高其就业能力,保持今明两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 

  二、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实现就业人数逐年增长。落实有关就业政策,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2、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城镇就业服务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与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预警机制。 

  3、建立公共培训基地,强化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做好职业资格鉴定,进一步推进“双证”制度。同时,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各地的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其成功创业。 

  4、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为其到用人单位就业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劳动保障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城镇就业工作重要组成部份,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制定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其相关的就业政策得到落实,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都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各地在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力市场网站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设立专门服务栏目成网页,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同时,积极与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及用人单位共同发布信息,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推动将职业指导训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同时,要选派职业指导工作人员深入校园进行职业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办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大专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有关大专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试点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业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对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四、保障措施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帐,开展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需求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实训 

  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联合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见习实训基地,根据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意愿,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同时,根据现有政策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等配套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推动落实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费减免政策,以对自主创业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搭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四)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劳务派遣服务范围 

  各地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将高校毕业生列为劳务派遣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并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定于今年9月5―2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至少要举办一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在服务月活动中,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重点任务是做好政策宣传、提供岗位信息,并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提供具体服务。各设区市要在9月30日前将各地开展服务日活动情况,以简报形式及时报送省厅。 

  (六)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9月1日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城镇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至2007年底,请各设区的市将每月的分地区(市、县)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5日前按要求上报省厅(见附件)。各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其相应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分布。 

  (七)加大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同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