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2001〕004号
(2001年1月5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我市对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招收毕业生,采取公布职位条件、公开报名、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进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实践证明,事业单位招收毕业生实行公开竞争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符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为完善、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制订并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随文附后),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厦门实际,就我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国有事业单位招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厦门籍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在人员编制定额、年度增人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制度。
第二章 公开招聘和考试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毕业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
1、行使行政职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采取全市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考核的办法。
2、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由招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指导。对于专业性很强的岗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专家考评组考评、推荐的办法。
3、区属事业单位,招考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劳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监督。
4、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年组织两次全市统一考试,分别在寒假和七月份进行。有关单位应在考前一个月申报用人计划及拟制招考方案。
第八条 招聘的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含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对象、招考办法等内容,并填写"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方案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
2、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方案审批后,属市统一组织考试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其他单位的招考由招收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布招聘信息。一次性招聘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在《厦门日报》或《厦门商报》上刊登招聘启事;4人以下的可在报上公布,也可以在厦门人才网和人才中心电子屏幕等公开媒体上公布。
3、组织报名。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招聘岗位条件的要求报名应聘相应岗位。报名时,招收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在考试时间不重叠的情况下,允许报考多个岗位。
4、笔试。由全市统一组织考试的,笔试科目定为综合知识和公文写作;由招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考试内容由招收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5、面试。从笔试成绩上合格线的考生中按招考计划数1:3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推荐参加面试,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推荐面试。免予笔试人员与笔试合格者同等对待,直接进入面试。同一岗位有免予笔试人员报名的,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为减少外地毕业生往返奔波,各单位应在笔试后五日内组织面试。
6、考核录取。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市委组织部党群处、市人事局考录处核定后,招聘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调配处办理审批接收手续。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规定的学历;
4、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5、特殊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6、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免予笔试,以面试和考核为主的人员:
1、博士、硕士研究生;
2、重点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
3、重点高校主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的本科毕业生;
4、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的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
5、厦门生源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 促进本地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1、长线专业应从本地生源中招考;除个别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外,大专及其以下学历层次毕业生应从本地生源毕业生中招考。
2、在竞争考试当中,可给予本地籍毕业生5%的加分(笔试成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的招考工作,受理考生的投诉、仲裁申请,及时纠正招考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凡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的招考资格。
2、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公开招聘制度,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严格按规定政策、程序办事,加大监督力度,自觉接受组织人事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招考工作。
3、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报名、命题、面试、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教育,牢固树立起既严格按政策办事又服务于考生的意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01年1月5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我市对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招收毕业生,采取公布职位条件、公开报名、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进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实践证明,事业单位招收毕业生实行公开竞争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符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为完善、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制订并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随文附后),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厦门实际,就我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国有事业单位招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厦门籍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在人员编制定额、年度增人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制度。
第二章 公开招聘和考试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毕业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
1、行使行政职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采取全市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考核的办法。
2、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由招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指导。对于专业性很强的岗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专家考评组考评、推荐的办法。
3、区属事业单位,招考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劳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监督。
4、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年组织两次全市统一考试,分别在寒假和七月份进行。有关单位应在考前一个月申报用人计划及拟制招考方案。
第八条 招聘的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含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对象、招考办法等内容,并填写"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方案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
2、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方案审批后,属市统一组织考试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其他单位的招考由招收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布招聘信息。一次性招聘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在《厦门日报》或《厦门商报》上刊登招聘启事;4人以下的可在报上公布,也可以在厦门人才网和人才中心电子屏幕等公开媒体上公布。
3、组织报名。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招聘岗位条件的要求报名应聘相应岗位。报名时,招收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在考试时间不重叠的情况下,允许报考多个岗位。
4、笔试。由全市统一组织考试的,笔试科目定为综合知识和公文写作;由招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考试内容由招收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5、面试。从笔试成绩上合格线的考生中按招考计划数1:3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推荐参加面试,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推荐面试。免予笔试人员与笔试合格者同等对待,直接进入面试。同一岗位有免予笔试人员报名的,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为减少外地毕业生往返奔波,各单位应在笔试后五日内组织面试。
6、考核录取。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市委组织部党群处、市人事局考录处核定后,招聘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调配处办理审批接收手续。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规定的学历;
4、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5、特殊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6、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免予笔试,以面试和考核为主的人员:
1、博士、硕士研究生;
2、重点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
3、重点高校主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的本科毕业生;
4、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的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
5、厦门生源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 促进本地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1、长线专业应从本地生源中招考;除个别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外,大专及其以下学历层次毕业生应从本地生源毕业生中招考。
2、在竞争考试当中,可给予本地籍毕业生5%的加分(笔试成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的招考工作,受理考生的投诉、仲裁申请,及时纠正招考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凡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的招考资格。
2、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公开招聘制度,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严格按规定政策、程序办事,加大监督力度,自觉接受组织人事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的招考工作。
3、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报名、命题、面试、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教育,牢固树立起既严格按政策办事又服务于考生的意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