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贯彻实施国家"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招募、管理、具体政策支持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毕业生招募要求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省里每年统一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省里的政策,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和县(区)负责制定和实施。
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对象主要为本省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28周岁),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良好、具有敬业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统一招募程序为:
1、岗位征集。从2007年起,每年三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将本地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侧重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等需要重点支持和扶持的地区)上报省"三支一扶"办。由省"三支一扶"办面向全省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2、组织报名。每年四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和省内普通高校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招募。
3、考核。省"三支一扶"办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主要依托各高校对报名者进行考核,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
4、组织体检。省"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
5、确定人选。每年五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的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同时组织入选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6、岗前培训。省"三支一扶"办组织"三支一扶"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
7、派遣报到。每年六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派遣"三支一扶"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服务期间的管理
服务期间的管理坚持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1、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三支一扶"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委托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2、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团委根据实际需要在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3、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4、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间给予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保险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省里统一组织的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毕业生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办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额办理。到其他县(市、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按经费来源,分别由各级"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发到个人。各市、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工作经费。同级政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5、"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具体政策支持
各级组织、农办、人事、教育、财政、农业、林业、卫生、海洋与渔业、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 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月发放。其中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生活补贴为80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到其他县(市、区)服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统一确定的标准。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3、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单位的,在服务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其他相关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4、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也可不受应届毕业生身份限制。全省公务员招考中,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面向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招收。
5、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6、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7、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8、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是教学人员的,计算为教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毕业生招募要求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省里每年统一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省里的政策,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和县(区)负责制定和实施。
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对象主要为本省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28周岁),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良好、具有敬业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统一招募程序为:
1、岗位征集。从2007年起,每年三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将本地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侧重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等需要重点支持和扶持的地区)上报省"三支一扶"办。由省"三支一扶"办面向全省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2、组织报名。每年四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和省内普通高校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招募。
3、考核。省"三支一扶"办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主要依托各高校对报名者进行考核,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
4、组织体检。省"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
5、确定人选。每年五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的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同时组织入选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6、岗前培训。省"三支一扶"办组织"三支一扶"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
7、派遣报到。每年六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派遣"三支一扶"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服务期间的管理
服务期间的管理坚持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1、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三支一扶"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委托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2、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团委根据实际需要在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3、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4、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间给予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保险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省里统一组织的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毕业生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办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额办理。到其他县(市、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按经费来源,分别由各级"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发到个人。各市、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工作经费。同级政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5、"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具体政策支持
各级组织、农办、人事、教育、财政、农业、林业、卫生、海洋与渔业、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 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月发放。其中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生活补贴为80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到其他县(市、区)服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统一确定的标准。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3、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单位的,在服务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其他相关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4、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也可不受应届毕业生身份限制。全省公务员招考中,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面向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招收。
5、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6、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7、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8、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是教学人员的,计算为教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