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b]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下属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条 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及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制定学院各种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招生办公室、学工部、教务部合作,审核毕业生资格、做好毕业生生源库、就业计划库的管理及数据统计的报送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的制作审核,办理签订《就业协议书》,审核毕业生解约手续及调整改派工作。
(四)组织开展就业咨询、测评及就业指导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网站,在网站上及时发布各类招聘信息。
(六)开拓就业市场,广泛联系实习基地等重点用人单位,组织校园招聘会,为学生就业拓宽渠道。
(七)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协会工作,组织模拟就业、模拟面试等活动。
(八)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未就业毕业生保留档案、毕业生改派等后续事宜。
(九)负责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制就业方案,统计就业率。
(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系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毕业生思想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签定,组织填写《就业推荐表》,负责填写推荐意见。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寄送工作。
(六)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文明离校工作。
(七)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并遵循国家、省、市及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接受所在院系开展的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
(三)缴齐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
(四)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统计、编报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
(二)指导填写《就业推荐表》。
(三)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五)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六)审核《就业协议书》。
(七)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八)组织毕业生派遣工作,组织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
(九)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十)组织各系整理、寄送毕业生档案。
(十一)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后续事务。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八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九条 就业指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手段都要紧密结合社会人才需求的现状,要有所创新、动态地开展指导工作。
第十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针对不同年级开展分阶段就业指导,对低年级着重于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对高年级突出就业政策的宣传、择业技巧的掌握和适应社会的辅导。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途径,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厦门大学本部和我院举办的供需见面会,其他兄弟院校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国家、省市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招聘会,网上双选会等。
第十四条 努力开拓就业市场,打通“实习-就业”平台,做好“实习预就业”工作;不断完善实习与就业中心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就业推荐表》全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推荐材料。由学院统一印制,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学院教务部出具毕业生在校成绩,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填写就业推荐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到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盖章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院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统计的依据。由学院统一印制,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是损坏或遗失,学生本人应立即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的补办申请,需详细写明原因及经过,由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时,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式二周后若无疑议,且经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者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毕业生所持学院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转让他人使用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或违约,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毕业生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名;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盖章,同时在协议书上详细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或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手续。
(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尽快送所在系签署意见,后送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盖章。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经所在系备案,交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查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学院对口头协议一律不予承认。若用人单位不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应携带聘用合同或就业证明到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以便学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院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对于有正当理由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学生,学院在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方为毕业生办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并在新发的协议书上记录违约次数。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推荐材料要客观、实事求是。因材料不实而被用人单位拒收者,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院要追究毕业生所在系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遗失为由申请领取新协议书的,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用人单位。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伪造《就业协议书》、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对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各类学生就业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经省、市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院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院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接收单位者,学院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八章 编制就业方案及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各系收回、整理、录入就业计划库,将《就业协议书》原件和电子版上报院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报省人事厅调配处审批,经批准统一到省人事厅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 应届毕业生必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方可开具《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开具后,由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一到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生。
第九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三十一条 档案中除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有关高考及录取标志的材料外,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
(一)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毕业生鉴定表
(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学籍总卡
(四)在校期间受各类表彰、奖励的材料
(五)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材料
(六)校医院体检单
(七)在校期间学生个人党团材料(按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八)原入学档案
(九)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派遣毕业生后,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各系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及时将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局寄送。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院查询原因。因毕业生本人或《就业协议书》中转寄档案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户口迁移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手续由学院办公室到厦门大学派出所办理,按《就业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迁移户口,毕业生应在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关系随《就业报到证》转至所在单位,单位无法接受户口关系的可迁回家庭所在地或迁往具有管理户口职能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改派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都必须维护就业合同的严肃性,不得轻率毁约。确实需要办理改派的毕业生,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协助毕业生办理相关改派手续。
第十二章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三十七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由毕业生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到学院党总支统一办理。共青团员毕业生办理团员关系转移,由毕业班团支部负责人到学院团委统一办理。
第十三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不得因寻求就业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违者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二)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院报上级机关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若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上级机关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2006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b]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下属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条 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及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制定学院各种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招生办公室、学工部、教务部合作,审核毕业生资格、做好毕业生生源库、就业计划库的管理及数据统计的报送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的制作审核,办理签订《就业协议书》,审核毕业生解约手续及调整改派工作。
(四)组织开展就业咨询、测评及就业指导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网站,在网站上及时发布各类招聘信息。
(六)开拓就业市场,广泛联系实习基地等重点用人单位,组织校园招聘会,为学生就业拓宽渠道。
(七)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协会工作,组织模拟就业、模拟面试等活动。
(八)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未就业毕业生保留档案、毕业生改派等后续事宜。
(九)负责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制就业方案,统计就业率。
(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系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毕业生思想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签定,组织填写《就业推荐表》,负责填写推荐意见。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寄送工作。
(六)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文明离校工作。
(七)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并遵循国家、省、市及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接受所在院系开展的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
(三)缴齐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
(四)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统计、编报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
(二)指导填写《就业推荐表》。
(三)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五)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六)审核《就业协议书》。
(七)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八)组织毕业生派遣工作,组织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
(九)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十)组织各系整理、寄送毕业生档案。
(十一)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后续事务。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八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九条 就业指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手段都要紧密结合社会人才需求的现状,要有所创新、动态地开展指导工作。
第十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针对不同年级开展分阶段就业指导,对低年级着重于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对高年级突出就业政策的宣传、择业技巧的掌握和适应社会的辅导。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途径,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厦门大学本部和我院举办的供需见面会,其他兄弟院校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国家、省市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招聘会,网上双选会等。
第十四条 努力开拓就业市场,打通“实习-就业”平台,做好“实习预就业”工作;不断完善实习与就业中心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就业推荐表》全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推荐材料。由学院统一印制,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学院教务部出具毕业生在校成绩,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填写就业推荐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到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盖章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院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统计的依据。由学院统一印制,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是损坏或遗失,学生本人应立即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的补办申请,需详细写明原因及经过,由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时,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式二周后若无疑议,且经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者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毕业生所持学院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转让他人使用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或违约,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毕业生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名;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盖章,同时在协议书上详细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或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手续。
(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尽快送所在系签署意见,后送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盖章。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经所在系备案,交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查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学院对口头协议一律不予承认。若用人单位不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应携带聘用合同或就业证明到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以便学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院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对于有正当理由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学生,学院在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方为毕业生办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并在新发的协议书上记录违约次数。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推荐材料要客观、实事求是。因材料不实而被用人单位拒收者,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院要追究毕业生所在系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遗失为由申请领取新协议书的,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用人单位。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伪造《就业协议书》、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对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各类学生就业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经省、市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院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院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接收单位者,学院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八章 编制就业方案及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各系收回、整理、录入就业计划库,将《就业协议书》原件和电子版上报院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报省人事厅调配处审批,经批准统一到省人事厅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 应届毕业生必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方可开具《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开具后,由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一到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生。
第九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三十一条 档案中除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有关高考及录取标志的材料外,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
(一)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毕业生鉴定表
(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学籍总卡
(四)在校期间受各类表彰、奖励的材料
(五)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材料
(六)校医院体检单
(七)在校期间学生个人党团材料(按组织部的规定办理)
(八)原入学档案
(九)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派遣毕业生后,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各系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及时将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局寄送。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院查询原因。因毕业生本人或《就业协议书》中转寄档案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户口迁移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手续由学院办公室到厦门大学派出所办理,按《就业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迁移户口,毕业生应在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关系随《就业报到证》转至所在单位,单位无法接受户口关系的可迁回家庭所在地或迁往具有管理户口职能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改派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都必须维护就业合同的严肃性,不得轻率毁约。确实需要办理改派的毕业生,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协助毕业生办理相关改派手续。
第十二章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三十七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由毕业生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到学院党总支统一办理。共青团员毕业生办理团员关系转移,由毕业班团支部负责人到学院团委统一办理。
第十三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不得因寻求就业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违者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二)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院报上级机关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若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上级机关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