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非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政策规定及服务措施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5       26


                                        (注:*号为新实施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

    1、进厦实行“四不限”政策(即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下同),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

    2、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找工作。

    3、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落户。

    4、进市、区属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5、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规定申请专项批办。

二、本科毕业生

    1、进厦就业实行“四不限”政策。

    2、对到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审批制度,实行网上审核备案制。

    3、岛外单位接收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岛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岛内落户。

    *4、允许所学专业和毕业院校符合市人事局发布的储备毕业生人才院校和专业目录,本人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非厦门生源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将户口迁入本市,储备的毕业研究生待就业期间档案管理免费。

    5、办理先落户后就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超过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可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规定参加职业见习活动,享受同等待遇。

    *6、在我市企业按合同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可凭合同等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报到、介绍落户手续,报到时间自毕业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就业后的流动按在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及时为其办理网上申报、档案户籍转接等就业手续,凡不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手续的,冻结该单位当年度进人审批手续的办理;已在其它地市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应及时将档案、户籍移往其它地市,或委托市、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将其档案等关系寄往生源地。

三、大专、中专毕业生

    1、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大专生,在厦落实就业单位后,限在毕业当年度6月10日前申报接收审批。

    2、到岛外企业就业、所学专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口、品学兼优且签有3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应届大专生,审批截止时限放宽到毕业当年度的9月30日。

    3、属下列情况之一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进厦实行“四不限”政策:①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的;②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③厦门知青的子女;④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户口已迁入厦门的。⑤在厦自主创业,并且从毕业时间起两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者从创业时间起三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3万元以上的。

    4、属长线专业,但在厦同一企业工作多年的普通教育类大中专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生)符合以下条件要求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人事户口关系调入手续:大专生在岛外企业需满3年、在岛内企业需满4年,中专生在岛外企业需满4年、在岛内企业需满5年,以上年限均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专业对口,与现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成长为单位骨干的(业绩突出、岗位重要、薪酬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5、从2005年起,不再直接办理非厦门生源应届中专毕业生到厦就业的审批手续。

四、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在厦就业落户的规定

    未参加工作直接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须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厦岛外同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成为单位骨干(业绩突出、岗位重要、薪酬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报批时又与该企业签有2年以上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办理人事关系及户籍入厦手续。

五、获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厦就业的规定

    取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后,在厦工作期间建立的档案资料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并可参照《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我市现有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六、就业后管理规定

    到企业就业的,不实行见习期,不办理转正定级。依据《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报到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