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号为新实施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为帮助促进非师范类普通教育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几年来,厦门市人事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服务措施,汇总如下:
一、政策规定
1、择业就业不受专业、时间限制。
2、用人单位要接收大专学历毕业生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厦门生源毕业生,且必须将需求信息在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和厦门人才网(ww.xmrc.com.cn)上发布,否则不予办理毕业生接收审批手续。
3、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户口可转至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劳动合同等有效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并可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个人人事代理。灵活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还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确认、评审职称。
4、到岛外单位就业的岛内生源毕业生,可将户口落在岛内家庭所在地。
5、参加市、区属事业单位招收笔试的,可获加分。
*6、2007年起,符合闽人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我市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毕业离校时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取得规定报到证件的,可按最高学历参加我市辖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被录用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手续给予办理接收手续。
7、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企业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档案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按市有关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8、组织开展普通高校厦门生源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9、实行待就业登记制度。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三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毕业生可到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待就业登记;有就业能力,但待业1年不来办理待业登记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待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待遇。登记待业的毕业生由该人才服务中心发给统一印制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证》,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发给《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持有以上两证者以下简称持证者),持证者可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10、持证者可根据个人意愿将档案寄存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持证待就业期间2年内由人才服务机构予以免费保管档案;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相关人才交流大会;市人才网开辟专门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荐界面、建立专门数据库,免费提供给持证的毕业生刊载求职信息,并免费在人才网发布;人事部门负责将毕业生信息提供给有见习需求的单位;组织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
11、*开展职业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及参加各类经批准职业见习活动的持证毕业生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费用由实施见习的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包括三个部分:(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2007年起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可享受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1.5倍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及见习单位分别承担(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的50%给予补贴);(2)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单位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3)见习期意外伤害保险费。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委托保险公司办理。
12、持证者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凭有效票据,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补贴费用由培训机构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按照厦财社〔2006〕28号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培训补贴标准为:中级培训、鉴定每人不高于800元;高级培训、鉴定每人不高于1200元;参加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证书的,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可按实际培训工种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600元。
*13、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制度。2007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的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14、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
15、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
17、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18、未参加工作直接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到企业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的可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档案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19、设立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专项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收使用厦门生源毕业生。评奖设一等奖2个,奖励每个单位人事部门10000元;二等奖6个,各奖6000元;三等奖12个,各奖3000元。
二、服务措施
1、每年举办多场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交流会,对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实行免费服务。
2、将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收集整理后,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上公布,供用人单位查询,通过“双选”促进就业和吸纳人才。
3、致信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加强指导。
4、持证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参加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性人才交流会免费。
5、厦门人才网开辟“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窗口”,厦门生源毕业生发布求职信息免费。
6、用人单位在厦门人才网发布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信息免费。
7、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2年内档案管理免费。
为帮助促进非师范类普通教育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几年来,厦门市人事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服务措施,汇总如下:
一、政策规定
1、择业就业不受专业、时间限制。
2、用人单位要接收大专学历毕业生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厦门生源毕业生,且必须将需求信息在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和厦门人才网(ww.xmrc.com.cn)上发布,否则不予办理毕业生接收审批手续。
3、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户口可转至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劳动合同等有效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并可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个人人事代理。灵活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还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确认、评审职称。
4、到岛外单位就业的岛内生源毕业生,可将户口落在岛内家庭所在地。
5、参加市、区属事业单位招收笔试的,可获加分。
*6、2007年起,符合闽人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我市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毕业离校时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取得规定报到证件的,可按最高学历参加我市辖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被录用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手续给予办理接收手续。
7、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企业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档案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按市有关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8、组织开展普通高校厦门生源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9、实行待就业登记制度。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三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毕业生可到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待就业登记;有就业能力,但待业1年不来办理待业登记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待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待遇。登记待业的毕业生由该人才服务中心发给统一印制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证》,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发给《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持有以上两证者以下简称持证者),持证者可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10、持证者可根据个人意愿将档案寄存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持证待就业期间2年内由人才服务机构予以免费保管档案;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相关人才交流大会;市人才网开辟专门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荐界面、建立专门数据库,免费提供给持证的毕业生刊载求职信息,并免费在人才网发布;人事部门负责将毕业生信息提供给有见习需求的单位;组织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
11、*开展职业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及参加各类经批准职业见习活动的持证毕业生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费用由实施见习的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包括三个部分:(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2007年起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可享受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1.5倍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及见习单位分别承担(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的50%给予补贴);(2)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单位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3)见习期意外伤害保险费。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委托保险公司办理。
12、持证者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凭有效票据,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补贴费用由培训机构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按照厦财社〔2006〕28号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培训补贴标准为:中级培训、鉴定每人不高于800元;高级培训、鉴定每人不高于1200元;参加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证书的,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可按实际培训工种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600元。
*13、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制度。2007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的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14、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
15、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
17、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18、未参加工作直接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到企业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的可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档案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19、设立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专项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收使用厦门生源毕业生。评奖设一等奖2个,奖励每个单位人事部门10000元;二等奖6个,各奖6000元;三等奖12个,各奖3000元。
二、服务措施
1、每年举办多场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交流会,对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实行免费服务。
2、将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收集整理后,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上公布,供用人单位查询,通过“双选”促进就业和吸纳人才。
3、致信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加强指导。
4、持证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参加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性人才交流会免费。
5、厦门人才网开辟“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窗口”,厦门生源毕业生发布求职信息免费。
6、用人单位在厦门人才网发布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信息免费。
7、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2年内档案管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