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事局昨天公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能设置户口“门槛”,有不良用工记录的用人单位,将被取消其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学习成绩优良,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
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为:
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07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市教委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凡在近两年(2005年――2006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百分之九十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学习成绩优良,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
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为:
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07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市教委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凡在近两年(2005年――2006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百分之九十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