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
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了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工作,方便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省外高校毕业生与我省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请直接将毕业生派往接收单位;毕业生与我省各市州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请将毕业生派往有关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档案、户籍、组织关系随转。
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的,可先将毕业生派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毕业生到我省报到后,再办理转签手续,档案、户籍、组织关系转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湖北籍毕业生,可将其派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户籍、组织关系随转。
三、允许省外高校湖北籍毕业生跨省(市)就业,此类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出省就业证明,各学校可按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定向和委培毕业生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派回定向和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四、毕业生到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持有《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非湖北籍毕业生还须持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材料。
五、未经我省和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办理相关手续。
六、我省从7月20日开始接待和办理省外院校来鄂毕业生的就业手续,接待地点设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号,邮政编码:430071。联系电话:027-87278209,传真电话:027-8727822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学校(单位)按照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湖北省各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 � �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了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工作,方便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省外高校毕业生与我省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请直接将毕业生派往接收单位;毕业生与我省各市州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请将毕业生派往有关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档案、户籍、组织关系随转。
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的,可先将毕业生派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毕业生到我省报到后,再办理转签手续,档案、户籍、组织关系转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湖北籍毕业生,可将其派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户籍、组织关系随转。
三、允许省外高校湖北籍毕业生跨省(市)就业,此类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出省就业证明,各学校可按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定向和委培毕业生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派回定向和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四、毕业生到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持有《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非湖北籍毕业生还须持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材料。
五、未经我省和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办理相关手续。
六、我省从7月20日开始接待和办理省外院校来鄂毕业生的就业手续,接待地点设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号,邮政编码:430071。联系电话:027-87278209,传真电话:027-8727822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学校(单位)按照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湖北省各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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