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5       12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9〕67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省属有关人才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工作,促进服役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被确定为预征兵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所在高校在办理毕业生就业登记时,就业类型登记为接收函,列入该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范畴;在就业派遣时,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高校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参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应征入伍的,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原户籍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同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按照隶属关系,到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四、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省、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落户。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同时,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落户。

   请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 

教学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自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政策,促进服役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速将此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