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文件);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10〕69号]
3、《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
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师范类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0号)
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7〕9号)
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9号)
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17号)
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321号)
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1号)
12、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厦人[2002]97号)
1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简化毕业生报到手续的通知》(厦人[1998]115号)
1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下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和户粮迁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1999]058号)
二、接收条件
(一)厦门生源毕业生
厦门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1)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毕业时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的普通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于应届)。
(二)非厦门生源毕业生
进厦就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必须品学优良,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在厦自主创业,从毕业时间起2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从创业时间起3年内累计缴税达3万元以上的
6、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7、厦门知青的子女
8、父母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三、接收毕业生申报材料
1、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在线打印)
2、学校毕分办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原件
3、属以下情况需加附资料:
(1) 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加附:用编单、市人事局事业改革处审核名单(党群系统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审核)
(2) 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加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在厦自主创业的,加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 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加附支边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 厦门知青的子女加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 父母户籍在厦的加附父母在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厦的,提供本人在厦户口本。
(2) 父母或配偶户籍在厦的,提供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书)、父母或配偶在厦户口本,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属配偶户籍在厦的可出示结婚证)。
四、毕业生就业报到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办理网络申报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毕业证书》、《报到证》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或区属单位,还须凭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分别到所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或区人劳局转介绍就业。
五、厦门生源信息登记规定
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直接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一�标准照2张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交流大厅一楼)办理信息登记,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其中,需办理落户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还须提供家庭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的提供集体户口页)原件,办理介绍落户手续。
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及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否则将视为无就业愿望,无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六、厦门生源登记就业规定
1、凡按劳动合同在企业实现就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企业未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的,可凭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档案转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时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及职称评聘手续。办理所需材料:毕业证书、报到证、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交证明。
2、凡自主创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档案转入该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
1、《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文件);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10〕69号]
3、《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
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师范类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0号)
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7〕9号)
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9号)
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17号)
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321号)
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1号)
12、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厦人[2002]97号)
1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简化毕业生报到手续的通知》(厦人[1998]115号)
1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下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和户粮迁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1999]058号)
二、接收条件
(一)厦门生源毕业生
厦门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1)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毕业时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的普通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于应届)。
(二)非厦门生源毕业生
进厦就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必须品学优良,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在厦自主创业,从毕业时间起2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从创业时间起3年内累计缴税达3万元以上的
6、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7、厦门知青的子女
8、父母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三、接收毕业生申报材料
1、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在线打印)
2、学校毕分办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原件
3、属以下情况需加附资料:
(1) 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加附:用编单、市人事局事业改革处审核名单(党群系统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审核)
(2) 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加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在厦自主创业的,加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 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加附支边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 厦门知青的子女加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 父母户籍在厦的加附父母在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厦的,提供本人在厦户口本。
(2) 父母或配偶户籍在厦的,提供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书)、父母或配偶在厦户口本,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属配偶户籍在厦的可出示结婚证)。
四、毕业生就业报到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办理网络申报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毕业证书》、《报到证》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或区属单位,还须凭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分别到所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或区人劳局转介绍就业。
五、厦门生源信息登记规定
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直接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一�标准照2张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交流大厅一楼)办理信息登记,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其中,需办理落户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还须提供家庭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的提供集体户口页)原件,办理介绍落户手续。
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及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否则将视为无就业愿望,无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六、厦门生源登记就业规定
1、凡按劳动合同在企业实现就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企业未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的,可凭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档案转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时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及职称评聘手续。办理所需材料:毕业证书、报到证、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交证明。
2、凡自主创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档案转入该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