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5〕10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福建省《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尚未使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继续向各类劳动者发放。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址:http://www.fjbys.gov.cn),按要求网上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由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载打印表格。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人员信息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三、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离校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并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四、各发证机构向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发放《就业创业证》时,应予以注明“毕业年内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五、台港澳居民在我省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应到《台港澳就业证》发证机构办理证件注销手续,凭失业证明文件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合同,可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台港澳居民凭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文件,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对台岗澳人员开通专门的失业登记功能,功能未开通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实行本地化台帐记录,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