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7〕24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关于
联合举办2017年福建省税收公益广告
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电视台: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宣传税收改革发展的成效和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利用好公益广告这一载体,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决定联合举办福建省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升税收公益广告设计创作水
平,推出一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省进行展播,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一)明确思想,突出主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举办此次活动是切实增强税收宣传影响力和感染力,进一步突出税收改革成效,提升税务部门公众认可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将公益广告征集和税收普法结合起来,以向“十九大”献礼、“撸起袖子加油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效、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为重点主题,积极组织调动系统内部、媒体高校、社会公众等积极性,共同做好公益广告征集工作。
(二)发挥优势,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协同各级广电部门,加强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作出优秀的税收公益广告,要特别注意报名形式和作品时长。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各地可组建小规模的宣传团队开展广告征集活动,善于从基层一线以及纳税人身边选取题材,适当将各地风俗特色融入其中,情景交融地展示改革所带来的变化。鼓励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广告注入现代气息和时尚元素,以新颖别致的表现形式打动人,力求使公益广告被不同的受众群体所接受。
(三)大力宣传,协调配合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办税服务厅、税企QQ群等积极开展公益广告的征集和播放宣传,主动推送关于公益广告的跟踪信息。调动各地媒体高校、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其中,提倡风格多样、百花齐放。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通过评审的方式,选送获奖作品参加全国税收公益广告评选,并给予获评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绩效激励和扶持资金。
二、宣传主题
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突出六个方面内容:
(一)向“十九大”献礼。聚焦税收历史文化和当前工作,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的成效,讲好税收故事,传递税收声音,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发税务干部的职业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向十九大献礼。
(二)“撸起袖子加油干”。围绕税收职能作用发挥和展现税收行业特色,通过朴实、贴近人民的形象和话语,表达国税系统积极响应和落实总书记号召的态度、决心和信心,展现国税系统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事迹,体现国税系统创新求真务实的新作为,树立国税系统良好形象,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推行以来减负增效、激发经济动能、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营改增的成效,使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效。展示税收改革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纳税服务、转变征管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以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国税机关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为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拓展国际税收风险提示服务、服务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六)税收诚信体系建设。阐释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理念和作用,展示国税系统加强诚信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加大黑名单曝光,通过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信纳税有更多获得感。(具体创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与《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一致,详见附件1)
三、活动时间
福建省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20日。
作品评选时间: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8日。
作品展播时间: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
四、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主办。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协调全省各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协调各设区市国税局组织作品创作和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各地市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五、评审奖励
本次全省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工作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组委会评审、社会公众评审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给予相应扶持资金。
项目设置:
一等奖1名,扶持资金10000元(含税);
二等奖2名,扶持资金8000元(含税);
三等奖3名,扶持资金5000元(含税);
优秀奖若干,扶持资金1000元(含税)。
各级国税系统以设区市为单位保证至少选送一件参赛作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获得全省税收公益广告三等奖及以上作品的选送单位在绩效宣传指标中给予基本分10分的绩效加分;对获评全国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一类、二类、三类的优秀作品分别给予30分、25分和20分绩效加分。(单件作品不重复加分,最多加满40分)
获评全省三等奖及以上的作品将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参评全国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暨展播活动。(评审奖励办法详见附件2)
六、作品使用
(一)本次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的获奖作品将在全省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
(二)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省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福建省国税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四)全部优秀作品将参评全国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暨展播活动,创作要求、技术标准、后续作品使用和展播安排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七、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所有送选作品的著作权均为作者和主办方共同拥有,
可被主办单位无偿使用。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八、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面向福建省各级国税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国税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二)作品形式:分电视类公益广告和广播类公益广告两种形式。作品时长分别为15秒、30秒、45秒、1分钟。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附件3),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单位-作者名-作品名”。
报名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
邮编:350003;
联系人(收件人):陈静枭,刘子超;
联系电话:15880056585,13489030600;
报名指定邮箱:3076874659@qq.com;
电话:0591-87098672;
传真号码:0591-8783347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