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8-03-26       447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管理服务,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服务基层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是指报名参加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与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各组织实施部门和服务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组织招募和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实施方案;

(二)协调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核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人选体检、岗前培训、生活补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社会保险办理等经费;

(三)加强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做好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等检查评估工作;

(四)协调督促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相关政策待遇的落实;

(五)负责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动态管理,跟踪统计服务期满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五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宣传引导毕业生参与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做好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学籍保留、升学优先等政策保障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的管理,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审核、核拨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指导、协调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相关政策待遇落实。

第八条   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所在服务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派遣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负责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的日常安全、健康等管理工作,承担其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章  招募派遣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具体招募派遣工作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牵头,人社、财政、教育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招募对象为当年度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有较强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敬业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

(五)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岗位所在地县(市、区)、镇区(街道)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人选按照下列程序招募:

(一)组织报名。设区市民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募方案,报省民政厅审定后发布。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报名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合适的岗位报名。

(二)审查考核。由设区市民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具体审查考核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三)组织体检。设区市民政局指定统一的时间和医院,对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符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合格条件。

(四)确定人选。设区市民政局依据体检情况,确定人选,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五)签订协议。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组织入选的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并将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六)岗前培训。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

(七)派遣报到。由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派遣经签订协议、岗前培训后的高校毕业生正式到岗服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招募程序,确保招募质量。

第四章  协议调整和解除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原则上不得中途调整服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可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调整,且应当在服务满6个月后进行。

毕业生调整服务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原服务单位、拟接收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经设区市民政局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原服务单位和新接收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毕业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终止服务的,由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解除协议申请表》,经服务单位和县(市、区)、设区市民政局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经批准解除协议后,毕业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有下面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民政局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由设区市民政局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患病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

(三)派遣后超过10日以上未到岗服务,或服务期间连续脱岗超过7日的。

协议解除后毕业生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况的高校毕业生今后不得再报名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第十五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不延长服务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户籍、组织关系和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户籍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迁往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要求入党的,由服务社区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毕业生档案统一调转至服务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一个社区安排1名,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八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协议到服务单位上岗服务,不得借调到机关或其他单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借调人员的,经县级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逐级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服务岗位和素质提高的需要,将毕业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业务培训。

鼓励在岗服务社区毕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水平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服务期达1年的,进行年度考核;服务期满2年的,进行期满考核。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列为服务期满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年度考核以日常考察为基础,重点考核毕业生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服务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毕业生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

(三)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地区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分为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核、确定等次;

(四)考核材料存入毕业生档案。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应当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遵守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和服务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及以下要求:

(一)服从服务单位和县(市、区)民政局的管理,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自身安全。遇有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和县(市、区)民政局报告;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

(四)按规定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生活,交纳党(团)费;

(五)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六)不得以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毕业生每年可休假5个工作日。请(休)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年休假由服务单位批准;

(二)请假在3日以内的,由服务单位批准;

(三)请假在3日及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四)单次及年度累计请假时长,参照服务单位相关考勤制度执行;其他依法享有的休假(假期),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执行;

(五)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于回到岗位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请假逾期不归且未补办延假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

(六)请(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原批准请(休)假单位销假。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因病因伤不能到岗服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治疗期间,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后,可暂停服务工作。期间,仍享受正常生活补贴待遇;

(二)6个月内治疗痊愈的,应当及时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服务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助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的报销(理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不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服务单位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擅自离岗3日及以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由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由县(市、区)民政局作出,报设区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取证,充分听取本人陈述。

第二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七章  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当经常性组织毕业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安排专人,每季度与毕业生联系一次以上,掌握其在岗情况及工作、生活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九条  服务单位、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毕业生人身安全、意外伤病、脱岗离岗、违纪违规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报告。

凡隐瞒、拖延上报,影响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政策待遇

第三十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按以下程序办理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依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有关县(市、区)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后,由县(市、区)民政局每月记录本月缴费毕业生名单,并于每年610日前对本地上年度社会保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清算,报设区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

(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办理保险代理费由省民政厅按年度划拨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中扣缴;

(四)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或提前解除服务协议的,自服务期满的下一个月或省民政厅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办理社会保险。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调整服务地或服务期满落实新的就业单位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所在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报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设区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三)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四)对于服务期未满1年,提前离开服务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为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建立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项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遵照《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进行管理。主要支出项目包括招募人选体检、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助学贷款代偿、在岗培训等。

第四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一)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办理缴费基数标准按照缴费时点的上一年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费用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8号)的规定执行;

(四)体检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当地公务员招录体检同等费用标准确定;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

(六)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第四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支出的审批、下达及使用程序如下:

(一)各设区市民政局于每年9月前,按照本年度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岗人数,提出下一年度经费开支计划,以正式文件报省民政厅;

(二)省民政厅对地方报送的经费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次年新招募的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开支列入经费预算。按程序编制、申报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无异议的,于每年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下一年度9月底前据实清算补助经费。

(四)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岗前培训资金由省民政厅统一管理,按培训费规定标准执行。岗前培训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单独预算列支。报销依据为从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前往培训地的汽车、火车往返费用。

  第四十四条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经费据实核算,当年有节余专项资金编报年度预算时,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按规定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一)生活补贴。省民政厅按审定发放标准,按年度预拨,由毕业生服务所在各县(市、区)负责按月发放。因解除协议、自行离岗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结余资金据实结算;

(二)社会保险。省民政厅按地市报送的经费预算,按照省民政厅经费审批规定,按年度预拨。办理工作由毕业生服务所在各县(市、区)负责按月办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因解除协议、自行离岗的,自次月起停止办理,结余资金据实结算;

(三)体检。省民政厅按公务员体检标准及招募名额分配预拨体检经费。相关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承办单位要按照实际体检标准及体检人数,提供相关工作费用清单和票据,据实结算;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民政厅按地市报送的经费预算,按照省民政厅经费审批规定,按年度预拨。由各设区市提交承保机构提供的正式发票,附相关合同、参保名单,据实结算;

(五)助学贷款。省民政厅按地市报送的经费开支预算,按年度预拨。对于服务期未满1年,提前离开服务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为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结余资金据实结算;

(六)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结束后,省民政厅按照实际参训人数,提供相关培训费用清单和票据,据实结算;

(七)在岗培训。各设区市民政局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服务期第二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可组织开展一次在岗培训。按培训标准从年度节余资金中支出;

(八)节假日走访慰问和困难人员慰问。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慰问经费开支预算或计划报告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后,从年度节余资金中支出。

章  

第四十五条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行使本办法中涉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相关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