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一)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补贴标准: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来泉就业创业,符合文件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的相应标准发放补助。
承办部门:各(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批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文件依据:《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
咨询电话:0595-28133880
(二)人才引进落户支持
落户对象: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2.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将本人户口随其档案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3.与我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各地派出所
文件依据:泉州市公安局印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泉公综〔2016〕284号)
二、在校期间就业创业扶持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泉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等形式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承办部门:在泉高校报批泉州市毕业办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8〕7号)
咨询电话:0595-28133661
(四)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无)
(五)推行现代学徒制
享受标准: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下达。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承办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 号)
咨询电话:0595-22198169
三、离校后就业创业扶持
(六)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享受标准: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就业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享受免费的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咨询电话:市直电话:28133772 鲤城区:22178892
丰泽区:22506082 洛江区:22630925
台商区:27396630 泉港区:87991800
晋江市:85661234 石狮市:88586900
惠安县:87390967 安溪县:23236224
德化县:23521168 永春县:23890811
南安市:86383557
(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同六)
(八)职业培训补贴(亦称“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企业职工,可在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等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2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7〕286号)
咨询电话:0595-22376044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承办部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文件依据:1.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人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咨询电话:0595-22273285
(十)人事代理服务(同六)
(十一)就业见习服务
补贴标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市内高校毕业生、市外高校泉州生源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1.《福建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函〔2018〕148 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8〕126 号)
(十二)落户服务
落户对象: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向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承办部门:各地派出所
文件依据: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泉公综〔2017〕447号)
(十三)档案保管服务
享受标准:毕业生可将档案免费寄托到生源所在地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咨询电话:市直服务电话:28133780 鲤城区:22178892
丰泽区:22506082 洛江区:22630925
台商区:27396630 泉港区:87991800
晋江市:85661234 石狮市:88586900
惠安县:87390967 安溪县:23236224
德化县:23521168 永春县:23890811
南安市:86383557
(十四)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同十三)
四、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十五)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招募对象: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泉州生源应届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泉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生。
承办部门:市毕业办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泉州市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毕支〔2018〕2号)
咨询电话:0595-28133661
(十六)大学生村官计划
招募对象: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福建生源2018年应届本科、硕士生。
承办部门:省委组织部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18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17〕90号)
咨询电话:0595-22289009
(十七)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泉州不属于欠发达地区,故无该项目)
(十八)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招募对象:2018年省内、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泉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泉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承办部门:市民政局
文件依据:《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闽民建〔2018〕38号)
咨询电话:0595-22500623
五、鼓励到基层就业
(十九)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无)
(二十)鼓励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无)
(二十一)鼓励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享受标准: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二十二)试用期工资
补贴标准: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
(二十三)计算工龄
惠及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社局转发福建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人社〔2016〕134 号)
(二十四)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无)
(二十五)拓宽职业发展渠道(无)
(二十六)放宽职称评定条件(无)
六、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见习)
(二十七)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80%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1.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人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
(二十八)鼓励社会组织和新兴业态企业吸纳就业(无)
(二十九)就业见习补贴(同十一)
七、鼓励灵活就业
(三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人员按不高于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承办部门: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1.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人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3.《泉州市人社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6〕157号)。
八、扶持自主创业
(三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补贴。给予每个培训班(项目)最多3万元标准补贴(省级财政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创业培训(SIYB)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1〕50号)
(三十二)创业担保贷款(无)
(三十三)网络创业扶持
补贴标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三十四)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标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不超过3年)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但3年内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8〕27号)
(三十五)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泉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5〕62号)
(三十六)到贫困村创业(无)
(三十七)创业项目省级资助
补贴标准:市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市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泉州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创业的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省人社厅按照各项目资助等级拨付资金。
承办部门:市人社部门报批省人社厅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和市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8〕59号)
咨询电话:0595-28133661
(三十八)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补贴标准: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选派参加EMBA、MBA、企业管理培训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三十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已更换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即为三十三)
(四十)税费减免(无)
九、扶持创业服务平台
(四十一)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高校于2014年1月1日之后建成并已投入使用,主要为我省在校大中专毕业生或毕业五年内来闽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省人社厅根据其建筑面积、容纳创业项目数量、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承办部门:省人社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涵〔2017〕165号)。
(四十二)创业大本营
补贴标准:对各类公益性服务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创业创新的场所,其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大中专院校生(含技工院校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80%以上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按规定程序享受相应补助。
承办部门: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1.《泉州市人社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人社〔2016〕163号)2.《泉州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的通知》(泉人社〔2016〕190号)
(四十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各高校于2014年1月1日之后建成并已投入使用,主要为我市在校大中专毕业生或毕业五年内来泉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市毕业办根据其建筑面积、容纳创业项目数量、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报批市毕业办
文件依据:《泉州人社局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7]137号)。
咨询电话:0595-28133661
(四十四)创业示范团队
补贴标准: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对形成台湾青年集聚创业示范效应的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给予奖励。
承办部门: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1号)
(四十五)创业示范基地
补贴标准: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对形成台湾青年集聚创业示范效应的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给予奖励。
承办部门: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文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