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厦门生源毕业生。
二、需提交材料:
(一)持户口迁移证(非厦门生源)或本市院校集体户毕业生在厦落户的:
1.市人社局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
2.本人的《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居民户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盖公章);
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其中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户口本;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
原籍地在本市岛外,已在岛内落实就业单位,需将户口落户岛内的按此款规定办理。
(二)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落户的:
1.《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户口在原籍拟在厦落户的毕业生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及落户程序:
1.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1)《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或《就业情况登记表》;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人社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盖公章)(如无二维码需带原件);
(3) 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
持以上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落户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户籍窗口;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2.落户程序
(1)原户口在省外的毕业生持户口准迁证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由毕业生本人持《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或《就业情况登记表》、《报到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
(2)原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本人持《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或《就业情况登记表》、《报到证》、《户口准迁凭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拟落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拟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内应提供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首页;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凭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二) 凭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省外要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 凭迁移证或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