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层就业实行来去自由--辽宁已制定70条大学生创业政策

来源: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2017-04-01       20


  (周勇)针对9月这个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高峰期,目前,辽宁已制定70条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对志愿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
 
    据了解,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上提供保障。

    为推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工作,2003年以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共制定了70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从为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公司注册申办、税收减免等方面促进毕业生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