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水平,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日前,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10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的意见》,从十二个方面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
《意见》规定,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五年内到平潭综合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将在工商注册、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在工商注册方面,实验区工商部门设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台生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在资金扶持方面,台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范围,经评审可优先给予每项15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台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放宽贴息年限。
在创业场所方面,台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三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由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给予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参加由实验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活动的,享受较大幅度的场所租金优惠。在创业地没有住房的台生,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台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在创业服务方面,实验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有创业意愿的台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为创业台生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免收3年人事代理费用。
此外,台生在实验区创业还可享受一次性开业补贴、成功创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台生参加各类公益性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现行政策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意见》规定,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五年内到平潭综合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将在工商注册、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在工商注册方面,实验区工商部门设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台生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在资金扶持方面,台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范围,经评审可优先给予每项15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台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放宽贴息年限。
在创业场所方面,台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三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由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给予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参加由实验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活动的,享受较大幅度的场所租金优惠。在创业地没有住房的台生,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台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在创业服务方面,实验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有创业意愿的台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为创业台生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免收3年人事代理费用。
此外,台生在实验区创业还可享受一次性开业补贴、成功创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台生参加各类公益性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现行政策享受创业培训补贴。